监管旅客行李也是江汉关的事儿
1862年江汉关开关伊始,就推出了《旅客行李管理办法》,规定“对旅客行李有二三百箱之多的,应交监督护照书信名片,即准免验放行,其余无论何人,不准持名片违例讨关,应认真稽查防止偷漏夹带”,可见有了江汉关就有了对旅客及其行李的监管。
随着汉口港进出口客轮和旅客数量的逐渐增多,江汉关于1868年又在原规定的基础上,进一步细化了对旅客行李的管理方法。规定搭船的旅客,必须待江汉关查验人员上船检查后,才准许将随身行李起岸下船,若拒不执行者,将对该船的舵工给予处罚。
海关人员检查过程中,如果怀疑某件行李中有违禁偷税的物品,行李的主人必须自行打开行李让其检查,如不配合检查,海关有权扣留拒检的行李,将其送税务司。并限定该旅客在3天之内到江汉关,与海关工作人员共同开启。若该旅客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海关,海关将自行打开检验。行李中若发现有违禁或偷漏税的货物,海关将予以没收,并对该旅客进行处罚。
1914年,江汉关对旅客行李的收税办法作出详细规定:在船上或码头所扣的旅客行李,要及时报告,并按5﹪估价征税。交给旅客的收税凭证,必须由旅客使用不易擦掉的笔墨填写日期、船只、货物的简略情况说明并签字。每个旅客的行李税不得超过5元,如果超限必须上报,至于如何处理,则按行李或者按货物、私货根据情况而定。行李税款按市面流通货币征收,不超过5角的税额,可以免税放行。
数量较大的商品,不能视作旅客行李,在船上付税要按一般货物征税,或者处以罚金。私运、私卸或在船上藏匿行李的,江汉关有权予以扣留,当作走私货物来处理。对旅客行李的收税管理,江汉关监察长必须定期检查收税存根,并在存根上签字,于次日早晨将所收税款连同收据一起送交大公事房备查。
江汉关对水路旅客行李的管理十分严格,对陆地铁路旅客行李的监管也毫不放松。1906年,汉口大智门火车站及汉口联运站曾执行中、日、俄联运行李查验及签条办法,规定凡领有联运票据的旅客行李,包括封锁捆扎的皮箱、木箱、皮包、包裹等均可认定为联运票据的行李范围。如果没有经过江汉关允许,不准将行李交旅客或中途开启。中国铁路将联运票据开具清单,交边界海关或到达车站税局,以便江汉关随时检阅。
20世纪30年代,除了水陆业务的繁盛,中国民航业务也日益繁忙。为应对中国与国内外航空业务的迅速发展,1932年10月,海关总税务司署制定《海关管理航空邮运规则》,规定有航空邮运等业务所在地的海关,每天都必须派办事员到航空机场办公,办公地点由航空站制定,但在可能范围内,海关关员也可以自行选定。
武汉为华中地区航空中心,首条空中航线于1929年10月21日开通,随着中国航空公司上海至武汉的第一班客机抵达汉口,也开始了武汉的航空业务。翌年,中国航空公司在武汉设立航空事务所,并在江岸分金炉设水上机场,每逢星期三、六,水上小型客货飞机飞往沙市、宜昌、万县、重庆等地。
商用飞机开行和到达的时间,航空运输机关事先要通知江汉关,临时更改时间,也要及时向江汉关通报。每当有商用飞机降落到站或起飞离站,都要接受江汉关关员的检查,起飞离开时,必须持有江汉关发给的载明了邮件及旅客行李件数的关单。
飞机旅客携带的行李必须无条件接受江汉关关员的检查,检查后,旅客方能带走行李。如果除行李外还运有其他货物,则必须按照江汉关规章办理,违者即按章处罚,而且商用飞机严禁装运违禁物品。江汉关对航空装运的包裹实行收税,标准按照派驻邮局包裹处水陆运包裹的办法进行。
对旅客携带金银、外币等入境或离境,江汉关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。1946年3月5日,江汉关对管理外币发出布告,通知自1946年2月25日起,除了向财政部领有护照的旅客外,所有外币一概禁止报运或出口。来华或出洋的旅客,如果携带自用外币,金额不准超过200元美金,或与美金金额相等的外币,才准予放行。
1947年1月,江汉关加大了对出境旅客的检查力度,防止私运金银出口,并对货币、金银外汇的管理作出相应规定:由国内各地前往香港或其他国境以外的地区,每个旅客携带本国货币不得超过国币25万元(同年4月提高到50万元),超过的部分,由江汉关予以没收。
武汉解放后,江汉关回到人民手中,对旅客行李的监管方面,主要办理经中央特准在汉转口出境的侨民行李检查工作。武汉关根据海关法规及旅客自报的财物清表,会同武汉市公安部门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。1954年6月28日,遵照海关总署指示,武汉关办理苏联侨民归国行李检查工作,从武汉归国的苏侨49人、行李107件,由武汉关与外事处及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查验放行。
1954年11月19日至1955年1月31日,武汉关配合有关机关,检查遣送日侨二批计144人,行李242件。1955年11月4日,武汉关还派员参加了法侨归国的行李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