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长江通商统共章程》出台始末
《天津条约》签订后,中国的内河长江敞开,西方列强始可自由的“持照前往内地各处游历、通商”,长江一带各口岸,“英商船只俱可通行”。
弊端百出的《长江各口通商暂定章程》
《长江通商统共章程》
为尽早全面开放长江,也为巩固和扩大“沿江贸易对英国船只一体开放的一种特权”,1861年3月,巴夏礼在闯入长江,查办汉口、九江通商事宜时,在九江与江 西布政使张集馨签订了《长江各口通商暂定章程》。该章程对长江通商作出了具体规定:英国商船执有入江江照即可上驶汉口;商船来往长江,准带兵器以为保卫之 资;长江的进出口关税只限在上海一地完纳,纳完后即可在镇江与汉口的上下游水域范围内任便起卸货物。章程还确认了各口对外贸易由外国领事或地方官员协同监 理的独特的管理方式和具体办法。
由于这个章程是英国单方面拟定,且有不少地方与条约规定不符,因此,在呈送总理衙门时,薛 焕、吴煦很不满意。指出,第七条规定外船可“任便起卸货物”,那各关查验征税不就如同虚设;第九条规定长江贸易中发生的指控事件,由“领事官扣船审断”, 这就僭夺了原本由海关监督负责的权力;章程准许带兵器,必然为英国商人运送武器和粮食给太平军提供了方便。
未动根本的《长江各口暂定章程》
薛焕、吴煦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。该章程多从英方利益考虑,关税管理设计上也存在诸多问题。因此章程实施不久,各种弊端就显现出来。但章程已由英方单方公布实 施,无奈之下,朝廷只好主张删除第七条、第九条,其余八条暂为试办。但继任英国驻沪领事密迪乐一口拒绝,事情陷于僵局。
镇江关税务司公馆
1861年6月,代理税务司赫德提出“长江一带通商论”。他首先肯定了只准在镇江、九江、汉口三处起卸货物、设关征税的原则,然后以目前“该三处就近有权之人”是 号称太平天国的“贼匪”,若在这三个口岸通商,必须与之约定章程,但这样就助长了“贼匪”的气焰。因此,暂定章程具有现实优越性,对关税、贸易均有利。总 理衙门研究了赫德的意见,于1861年10月9日公布了《长江各口暂定章程》,这个章程对比《长江各口通商暂定章程》,仅增加了外商雇佣内地船只必须具保 以及违反的处罚规定共两条,基本实现了英商要求长江沿岸全部开放的目的。
《长江通商统共章程》终出台
湖广总督官文和江西巡抚毓科对《暂定章程》持强烈反对的意见,相继上奏,要求在汉口、九江设关征税。经反复磋商,拟定了《长江通商统共章程》,确定了“长江事宜及汉口关征收正税、子口税各章程。”
1862年12月5日,《长江通商统共章程》(亦称《长江收税章程》)正式颁布。章程共分7条,主要内容有:1、凡有英商之船在长江贸易者,只准在镇江、九江、汉 口三处贸易,沿途不准私自起下货物。货物经三关进出口,均由各关查验,自行征税。2、凡在镇江以上暂做贸易或由上海入江常做买卖的英国船只,在河口贸易, 均按条约及该口章程办理。凡来往各船,如遇中国之巡查轮船查验,应立即呈明船牌各件,查验放行。3、凡有江照之轮船装载土货,需由该商在装货口先将正、半 两税一并完清,方准装货。
章程自1863年1月1日起实施。自此,延续两年之久的长江设关征税问题终于解决,长江沿岸全部开放。此后的35年中,该章程一直成为长江通商的依据。